关于修改《天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天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日常业务办理工作。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的银行机构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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