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4-44966
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9月30日
名称
天自然资规执罚字【2024】4号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30日
天自然资规执罚字【2024】4号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1 | 天门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天门市通村公路管理办公室)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朱晓飞 | 429006********515X | 天自然资规执罚字〔2024〕4号 | 非法占地 | 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于2022年5月非法占用天门市胡市镇河南新村23.72平方米农村宅基地和402.27平方米生态红线外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修建“胡市大桥桥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和《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的通知》。 | 罚款;其他 | 1.责令该单位将非法占用的425.9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天门市胡市镇河南新村村集体经济组织; 2.限该单位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02.27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该单位非法占用的402.27平方米生态红线外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处于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0227元;对该单位非法占用23.72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处于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372元;罚款总计人民币42599元。 | 4.2599 | 2024/9/27 | 2025/9/27 |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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