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5-12945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发文日期
2025年04月22日
名称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全面推行消防执法公示公开制度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22日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全面推行消防执法公示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5-04-22 17:12 来源:天门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湖北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执法公示公开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全面推行消防执法公示公开制度,现将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执法工作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热线:0728-5225119

   箱:2562592735@qq.com
    通讯地址:
天门市经济开发区西湖路消防救援大队

邮政编码:431700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机构职责公示


机构名称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人

裴召

办公地址

天门市经济开发区西湖路

办公时间

夏季:8:30-12:0015:00-18:00

冬季:8:3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

0728-5225119

机构设置

大队长1名、政治教导员1名,消防执法人员8

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全市防火监督工作

执法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执法权类别

消防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火灾调查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执法人员信息公示


序号

单位名称

姓名

职务

登记照

执法范围

1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大队长

消防监督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火灾调查

2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政治教导员

消防监督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火灾调查

3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吴立辉

副大队长

消防监督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火灾调查

4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中级专业技术

消防监督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火灾调查

5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王训华

中级专业技术

消防监督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火灾调查

6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胡尼飞

中级专业技术

消防监督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火灾调查

7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初级专业技术

消防监督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火灾调查

8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初级专业技术

消防监督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火灾调查

9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刘潇潇

初级专业技术

消防监督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火灾调查

10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初级专业技术

消防监督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火灾调查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清单


机构名称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人姓名

裴召

单位地址

天门市经济开发区西湖路

行政执法主体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执法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湖北省消防条例》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权责清单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行政处罚
临时查封
消防行政强制执行
火灾事故调查
其他消防执法行为

公共服务

事项清单

职责范围内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
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一)

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

实施主体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许可对象

公众聚集场所

实施程序

(一)告知承诺程序:受理环节:1.申请;2.资料审查;3.出具《意见书》(或不予受理凭证)。核查环节:4.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5.与承诺不相符的,依法处罚或者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6.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7.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二)一般受理程序:1.申请;2.受理申请(或不予受理);3.任务分配;4.资料审查;5.现场检查;6.对照判定;7.拟定处理意见;8.审批;9.制作意见书或不同意决定书;10.送达。

(三)换发证书程序:1.申请;2.资料审查;3.换发《合格证》(或不予受理凭证)。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期限

(一)告知承诺程序: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一般受理程序: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

(三)换发证书程序: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一)告知承诺程序: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2.营业执照或者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一般受理程序: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营业执照或者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换发证书程序:1.《关于变更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的承诺书》;2.营业执照或者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3.场所原合格证原件;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教济途径

(复议、诉讼)

如对执法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属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部门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728-5225119‬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二)

事项名称

消防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实施主体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执法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实施程序

1.检查准备;2.现场检查;3.填写记录;4.按照检查情况进入下步执法程序;5.签发相应法律文书;6.送达;7.复查并记录。

救济途径

(复议、诉讼)

按照相应执法程序的救济途径。

监督部门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 ‭0728-5225119‬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三)

事项名称

消防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
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
定》、《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实施主体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执法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等

实施程序

1.发现违法行为;2.受案;3.调查取证;4.提出处理意见;5.告知;6.审核;7.审批;8.决定;9.送达;10.执行;11.结案。

救济途径

(复议、诉讼)

如对执法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属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

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申辩权、陈述权

监督部门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 ‭0728-5225119‬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四)

事项名称

临时查封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

实施主体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执法对象

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

实施程序

一般程序:1.检查发现应当实施临时查封的火灾隐患;2.分析报告情况;3.集体研究;4.制作并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实施查封;5.整改完成后进入解封程序。

紧急程序: 1.检查发现应当实施临时查封的火灾隐患;2.口头报请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同意;3.实施查封;4.集体研究;5.临时查封后24小时内制作并送达查封决定书;6.整改完成后进入解封程序。

救济途径

(复议、诉讼)

如对执法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属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

权利和义务

申辩权、陈述权

监督部门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 ‭0728-5225119‬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五)

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执行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

实施主体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执法对象

不及时清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不及时履行的“三停”

实施程序

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程序:1.催告;2.听取陈述和申辩;3.制作送达代履行决定书;4.实施代履行,“三停”。

未履行强制执行程序:1.催告;2.听取陈述和申辩;3.集体研究;4.制作送达强制执行决定;5.实施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

(复议、诉讼)

如对执法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属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

权利和义务

申辩权、陈述权

监督部门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 ‭0728-5225119‬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六)

事项名称

火灾事故调查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

实施主体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执法对象

管辖范围内的火灾事故

实施程序

1.出警;2.现场初期调查;3.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检验鉴定;4.火灾事故认定(认定说明、制作认定书)5.送达。

救济途径

(复议、诉讼)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监督部门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 ‭0728-5225119‬

注:以上行政执法清单、权力清单随法律法规规定等变更随时进行变更,并及时公布。


  工作流程详见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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