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全面推行消防执法公示公开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湖北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执法公示公开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全面推行消防执法公示公开制度,现将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执法工作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热线:0728-5225119
邮 箱:2562592735@qq.com
通讯地址:天门市经济开发区西湖路消防救援大队
邮政编码:431700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机构职责公示
机构名称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 ||
负责人 | 裴召 | 办公地址 | 天门市经济开发区西湖路 |
办公时间 | 夏季:8:30-12:00,15:00-18:00 冬季:8:30-12:00,14:30-17:30 | 联系电话 | 0728-5225119 |
机构设置 | 大队长1名、政治教导员1名,消防执法人员8名 | ||
机构职责 | 全面负责全市防火监督工作 | ||
执法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 ||
执法权类别 | 消防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火灾调查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执法人员信息公示
序号 | 单位名称 | 姓名 | 职务 | 登记照 | 执法范围 |
1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 裴召 | 大队长 | 消防监督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火灾调查 | |
2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 刘力 | 政治教导员 | 消防监督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火灾调查 | |
3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 吴立辉 | 副大队长 | 消防监督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火灾调查 | |
4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 李义 | 中级专业技术 | 消防监督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火灾调查 | |
5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 王训华 | 中级专业技术 | 消防监督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火灾调查 | |
6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 胡尼飞 | 中级专业技术 | 消防监督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火灾调查 | |
7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 邹哲 | 初级专业技术 | 消防监督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火灾调查 | |
8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 刘群 | 初级专业技术 | 消防监督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火灾调查 | |
9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 刘潇潇 | 初级专业技术 | 消防监督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火灾调查 | |
10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 李璠 | 初级专业技术 | 消防监督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火灾调查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清单
机构名称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
负责人姓名 | 裴召 |
单位地址 | 天门市经济开发区西湖路 |
行政执法主体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
执法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湖北省消防条例》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
权责清单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公共服务 事项清单 | 职责范围内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一)
事项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 |
实施主体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
许可对象 | 公众聚集场所 |
实施程序 | (一)告知承诺程序:受理环节:1.申请;2.资料审查;3.出具《意见书》(或不予受理凭证)。核查环节:4.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5.与承诺不相符的,依法处罚或者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6.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7.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二)一般受理程序:1.申请;2.受理申请(或不予受理);3.任务分配;4.资料审查;5.现场检查;6.对照判定;7.拟定处理意见;8.审批;9.制作意见书或不同意决定书;10.送达。 (三)换发证书程序:1.申请;2.资料审查;3.换发《合格证》(或不予受理凭证)。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期限 | (一)告知承诺程序: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一般受理程序: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 (三)换发证书程序: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
需提交的材料 | (一)告知承诺程序: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2.营业执照或者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一般受理程序: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营业执照或者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换发证书程序:1.《关于变更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的承诺书》;2.营业执照或者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3.场所原合格证原件;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教济途径 (复议、诉讼) | 如对执法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属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监督部门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二)
事项名称 | 消防监督检查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
实施主体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
执法对象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
实施程序 | 1.检查准备;2.现场检查;3.填写记录;4.按照检查情况进入下步执法程序;5.签发相应法律文书;6.送达;7.复查并记录。 |
救济途径 (复议、诉讼) | 按照相应执法程序的救济途径。 |
监督部门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三)
事项名称 | 消防行政处罚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 |
实施主体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
执法对象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等 |
实施程序 | 1.发现违法行为;2.受案;3.调查取证;4.提出处理意见;5.告知;6.审核;7.审批;8.决定;9.送达;10.执行;11.结案。 |
救济途径 (复议、诉讼) | 如对执法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属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申请人 权利和义务 | 听证权、申辩权、陈述权 |
监督部门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四)
事项名称 | 临时查封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 |
实施主体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
执法对象 | 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 |
实施程序 | 一般程序:1.检查发现应当实施临时查封的火灾隐患;2.分析报告情况;3.集体研究;4.制作并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实施查封;5.整改完成后进入解封程序。 紧急程序: 1.检查发现应当实施临时查封的火灾隐患;2.口头报请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同意;3.实施查封;4.集体研究;5.临时查封后24小时内制作并送达查封决定书;6.整改完成后进入解封程序。 |
救济途径 (复议、诉讼) | 如对执法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属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申请人 权利和义务 | 申辩权、陈述权 |
监督部门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五)
事项名称 | 行政强制执行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 |
实施主体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
执法对象 | 不及时清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不及时履行的“三停” |
实施程序 | 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程序:1.催告;2.听取陈述和申辩;3.制作送达代履行决定书;4.实施代履行,“三停”。 未履行强制执行程序:1.催告;2.听取陈述和申辩;3.集体研究;4.制作送达强制执行决定;5.实施强制执行。 |
救济途径 (复议、诉讼) | 如对执法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属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申请人 权利和义务 | 申辩权、陈述权 |
监督部门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六)
事项名称 | 火灾事故调查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 |
实施主体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
执法对象 | 管辖范围内的火灾事故 |
实施程序 | 1.出警;2.现场初期调查;3.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检验鉴定;4.火灾事故认定(认定说明、制作认定书);5.送达。 |
救济途径 (复议、诉讼) |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监督部门 | 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注:以上行政执法清单、权力清单随法律法规规定等变更随时进行变更,并及时公布。
工作流程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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