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明确和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的职责和作用,根据《市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根据市委审计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有关工作要求,市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会议议定事项,以及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相关配合事项,按照本单位市委审计委员会委员要求,积极协调配合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
(二)做好本单位与市委审计委员会、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之间的协调联络工作;
(三)相关工作要求、会议精神,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的市委审计委员会委员,并及时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四)协助做好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与本单位有关部门在事务协调、公文办理等方面的工作;
(五)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提交联络员会议研究的议题;
(六)做好相关工作的资料收集和归档工作;
(七)完成市委审计委员会、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联络员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一名副科级干部担任,由各单位自行明确并报送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备案。人员变动时,应当及时报备。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召集,根据情况可以委托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科长召集。
第五条 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负责收集联络员会议议题、制定会议方案,并具体承办联络员会议。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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