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
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天门市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需要向天门市公安局进行备案,现将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结合天门市实际情况,在下列五类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需要备案:
(一)交通与基础设施: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
(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党政机关、金融机构、能源水利单位、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物流寄递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石油石化系统,电力系统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
(三)人员密集场所:商贸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四)交通枢纽及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及长途、营运载客汽车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五)公路服务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二、备案时间
(一)2025年4月1日之后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
(二)2025年4月1日之前已经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需在2025年7月1日前办理完成备案。
(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事项完结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
三、备案方式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进行备案,推荐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备案。
(一)线上方式。互联网登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网址:http://psvs.mps.gov.cn)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
(二)线下方式。从备案平台(网址:http://psvs.mps.gov.cn)下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办人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到天门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公安E10窗口办理。
四、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19871239325,陈警官。
天门市公安局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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